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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园律师代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成功追加五名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发布者:李园|时间:2026年05月08日|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代理方及角色


  李园律师作为原告(债权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负责案件策略制定、证据组织、庭审代理及法律论证。


  案情简介


  原告曾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承揽装饰装修工程。因目标公司拖欠工程款,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目标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目标公司未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目标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原告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目标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但全体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且认缴出资期限长达20年(至2043年)。为维护自身债权利益,原告委托李园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目标公司的现任四名股东在其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各10万元)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全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目标公司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股东出资期限是否应当加速到期;


  现任四名股东是否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其主张已通过向公司或关联人转账、以装修等资产作价等方式完成出资);


  发起人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园律师的核心策略与作用


  1.精准锁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


  李园律师在起诉前即系统梳理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6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在诉讼中,李园律师明确指出:目标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已具备《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但目标公司未申请破产,在此情形下,股东依法享有的期限利益应当让位于债权人保护,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该观点被法院完全采纳。


  2.逐一击破各被告的“已实缴出资”抗辩


  四名被告均主张已通过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原股东或公司账户转账等方式完成了出资,甚至提供了多份转账记录、协议书及“出资证明”。


  李园律师在庭审中从以下角度进行有力质证:


  出资对象错误:股东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而部分股东将款项转入财务负责人、原股东个人账户,属于个人往来,不能认定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非货币出资未履行法定程序:被告主张以装修、设备等资产作价出资,但未依法进行评估作价,也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更未在工商登记中备案实缴出资信息,不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的形式要件;


  证据链条断裂:部分转账附言为“投资”而非“出资款”,且无法证明相应款项最终进入公司资本公积金或实收资本。


  法院最终认定:四名被告均未履行法定出资程序,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应当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成功追加上一任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园律师敏锐发现目标公司的原始发起人股东(黄某)在公司设立时认缴200万元出资,但从未实际出资,之后将股权全部转让给现任四名股东。李园律师及时申请追加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并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主张发起人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现任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支持了该主张,判决发起人黄某在200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四名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极大增强了未来执行的保障。


  4.合理控制诉讼请求,降低诉讼成本


  考虑到债权总额仅为9.4万余元,李园律师未要求被告在全部认缴出资(如70万元、9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而是合理地将每位现任股东的诉请金额限定在10万元以内,既充分覆盖了债权数额,又避免了因诉请过高导致的不必要诉讼费支出。最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2170元,全部由五名被告负担。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四名现任股东各在其认缴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目标公司欠付原告的债务(9.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发起人股东在认缴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四名被告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170元,全部由五名被告负担。


  李园律师在本案中的优势体现


  能力维度具体表现


  公司法专业功底精准把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证据审查与质证能力逐一拆解被告提交的数十份转账记录、协议书,指出出资对象错误、程序缺失等核心瑕疵。


  诉讼策略设计及时申请追加发起人股东为共同被告,构建“现任股东+发起人”双重责任体系,确保判决可执行。


  成本控制意识合理限定诉请金额,以最低诉讼费成本覆盖全部债权,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追索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成功案例。在目标公司已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李园律师没有止步于执行不能的困境,而是另辟蹊径,将追索对象从公司转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及发起人,最终实现“穿透公司面纱”的效果。


  该案例充分说明: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专业的律师可以通过激活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让股东的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兜底”。李园律师在此案中展现出的法律功底、证据策略及程序把控能力,为债权人挽回了本已陷入死局的债权,具有极高的实务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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